近期,一起涉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在当地法院作出判决。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引发社会各界对于保险合同诚信原则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关注。
据了解,杨女士是一家医疗机构的业务人员,同时也兼职为某人寿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投保重疾险时,因担心保险公司拒绝对其承保,便对自身的甲状腺结节,高血压,和血常规异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为获得高额重疾保障,杨女士在一年时间内于八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八份重大疾病保险。
两年后,杨女士被诊断患有甲状腺癌,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医院病历等资料,发现杨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决定拒绝赔付保险金。杨女士对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不认可并起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做法,原因是杨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法院指出在短期内杨女士在八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同类保险产品的行为显示出较为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立场。
此次案例中,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的基本内容为: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这种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那么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则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消灭。特别地,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外,如果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解除合同时已超过合同成立后两年,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通过此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并不是带病投保过了两年就一定能赔付的,如果理赔的原因确是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引起的,理赔就很渺茫了。
此案例为所有广大金融消费者再次提醒,在购买任何保险产品时,必须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完整准确地告知个人健康状况,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理赔纠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洛锡